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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的买卖钢材协议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

2018-07-04 22:01:26 来源:王忠明


口头的买卖钢材协议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

导读:口头达成买卖钢材的协议后,卖方要求加价,买方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先前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?请看本文案例。

案情简介:口头的买卖钢材协议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

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,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。三个月后,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,并提出,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,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,否则,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。甲企业表示反对,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,遂向法院起诉,请求确认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口头协议为有效合同。

法院判决:支持原告诉求

法院支持原告诉求,判决如下:

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,为有效的合同。

本案诉讼费50元,由原告甲企业承担。

律师说法: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

我国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,将合同分为合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规定,彰显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的精神。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。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,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,体现了合同订立时双方是自愿、自由的。《合同法》第10条的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本案中,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属于货品的买卖,买卖合同在《合同法》上属于不要式合同,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。所以,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,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,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,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。一般情况下,买卖合同 、赠与合同、承揽合同、仓储合同、委托合同、 行纪合同、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。不要式合同成立、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,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,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时就应当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。

以上就是关于口头的买卖钢材协议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”的案例介绍,在这里要提醒大家,买卖合同在《合同法》上属于不要式合同,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。如果出现纠纷,最好咨询专业律师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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